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原告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8-12-26 15:15:3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238次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27民初988号
原告: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新城镇舜王大街坡底村农工贸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侯翠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雷,男,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
被告:刘爱琴,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被告刘爱琴丈夫),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枭(被告刘爱琴长子),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小浪底引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垣曲县。
原告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和解,被告刘爱琴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爱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山西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延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谭荷颖
书 记 员 单立彬